3月4日,某部委消息人士透露,“三项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请示已经上报国务院,并获得原则同意,有关部门将于近期出台税收扶持政策”。
这项题为《关于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报告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合力撰写,主要针对小额贷款或农村金融机构的三类业务收入提供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
具体内容为,其一,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金融机构发放的、5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减计收入。
其二,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银行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其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三,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对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90%的比例减计收入。
